嫌疑人,又被稱為嫌犯、嫌疑犯、案犯,就是指對因涉刑而遭受邢事起訴的人,在檢察系統宣布向人民法院對其立案偵查之前的稱呼。嫌疑人和犯罪分子不一樣,依無罪推定的標準,除非是經審理證實犯法明確,嫌疑人是沒罪的。那麼嫌疑人不承認能判罪嗎,下列由廣州法律咨詢為您一一解釋,期待對您有一定的協助。
一、嫌疑人不承認能判罪嗎
對一切案子的被判都需要重直接證據,重調查分析,不聽信筆錄。僅有被告口供,沒有別的直接證據的,不可以評定被告犯法和懲處酷刑;沒有被告口供,直接證據的確、充足的,能夠 評定被告犯法和懲處酷刑。
直接證據的確、充足,理應合乎下列標準:
(一)判罪定刑的客觀事實都是有直接證據證實;
(二)據以確定的直接證據均經法定條件核實確鑿;
(三)綜合性軟裝直接證據,對所評定客觀事實已清除合理懷疑。
二、嫌疑人代表什么意思
嫌疑人又被稱為嫌疑犯,罪嫌,就是指違法犯罪偵察行政機關的偵察目標或是被偵察案件線索基本明確的懷疑對象。嫌疑人務必是特殊的人,對并未尋找的和真實身份不確定的違法犯罪主導者不可以稱之為嫌疑人。在刑警隊實踐活動中,嫌疑人很有可能被不在場直接證據和別的科學研究直接證據清除行為。邢事偵查終結后遭受邢事控告的嫌疑人稱之為邢事被告。嫌疑人和犯罪分子不一樣,依無罪推定的標準,除非是經審理證實犯法明確,嫌疑人是沒罪的。
嫌疑人理應具備的一同因素包含:
1、嫌疑人是有直接證據證實的;
2、嫌疑人的證明標準是有效依據;
3、嫌疑人涉刑;
4、從起訴環節而言是在立案偵查之前;嫌疑人“應受刑事處分”。
三、法律規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文規定,對一切案子的被判都需要重直接證據,重調查分析,不聽信筆錄。僅有被告口供,沒有別的直接證據的,不可以評定被告犯法和懲處酷刑;沒有被告口供,直接證據的確、充足的,能夠 評定被告犯法和懲處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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