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陪嫁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要取決與給予陪嫁的行為,發生在領取結婚證之前還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后。廣州婚姻家庭律師(頂匠律所)表示一般女方家給陪嫁是在雙方領證之前的,則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財物贈與,這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但要是在領證之后給的陪嫁,原則上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除非明確表示只給其中一方,否則的話可以按照共同財產對待。
一、離婚陪嫁屬于共同財產么
陪嫁錢在民間屬于常見的婚前贈禮行為,由傳統習俗而來,這里我對陪嫁錢在法律上的認定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認定為是贈與行為。陪嫁的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要看該贈與行為是在婚前還是婚后。
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由女方所有。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在婚前贈與的財產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均分。廣州婚姻家庭律師(頂匠律所)表示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按照約定進行處理。夫妻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那么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二、夫妻結婚多少年才能是共同財產
現在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不管多少年都不會轉為共同財產的,但雙方可以約定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廣州婚姻家庭律師(頂匠律所)表示關于結婚,民間的習俗還是認為要舉辦婚禮,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其實只要男女申請結婚,辦理了手續之后領取到了結婚證,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典禮,這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反之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舉行結婚儀式,這種情況下還是按照同居關系對待處理。而在確定陪嫁的時候,就可以以此為界限,區分究竟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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