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10年11月許,王某駕駛一輕型貨車(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沿上海市某路段行駛至嘉定區張家宅機耕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新豐村近張家宅處,適逢王某的車輛臨近楊某時,楊某突然倒于該車輛的左側,被該車車后輪輾壓致當場死亡。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為王某的車輛與楊某沒有碰擦痕跡,楊某坐于路邊,其倒地的原因無法查證。2010年12月,楊某的母親、妻子、兒子和女兒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及保險公司承擔各項賠償費用。經查楊某生前系貴州省德江縣楓香溪鎮袁場村三組居民。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產生分歧,原告認為殘疾賠償金標準應當適用本市城鎮居民標準;被告認為楊某是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法律在線咨詢
二、案例評析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與當事人利益直接相關,尤其是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因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不同賠償數額存在較大差距,這往往是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針對這一問題就要從基本法理入手,結合司法實踐審判實務去探討。
(一)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賠償。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备鶕撘幎?,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是按戶口類別的不同分別計算,受害人是城鎮戶口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若是農村戶口則應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據此,法院一般是以當事人戶籍來判斷是適用農村標準還是城市標準。人民法院依據該解釋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問題作出的相應判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乘坐同一輛車,同樣的年齡、同時發生交通事故,但因戶口差別,得到的賠償卻相差甚遠,在社會輿論作出強烈反響之后,各地司法實踐在判決時作出了相應的變通:將那些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農村戶籍身份的人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3日發布的復函中指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雖然該復函不具有普遍效力,但實踐中各地法院以此為參考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二)農村居民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金的情形
在交通事故中,農村居民在什么情況下可按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往往是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難點,在實踐中,我們認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農村戶籍的居民可主張城鎮標準的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城鎮工作、居住滿一定時間,其生活來源地和生活支出地為城市;2、受害人為已征地或失地農民,居住在具有城鎮性質的社區,不依賴于土地、不以農業勞動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3、受害人為未征地農轉居戶口,以農業勞動為主要收入來源,其居住的農村已經具有城鎮性質,其為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由農民變成了社區居民;4、受害人隨子女長期在城鎮生活,已達到退休年齡,受害人生活在城鎮兩年以上,或者雖然不滿兩年,但有在城鎮長期居住的意愿,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使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們將在城鎮長期居住。
以上情形,農村戶口的當事人若主張按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在實踐中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主要有:臨時居住證、所在居委會證明、租房合同、勞動合同、一年以上的納稅證明、社保憑證等相關證據。針對本案,原告方若主張按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需要提供證據用以證明楊某已經連續在上海工作、居住一年,否則的話法院將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法律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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