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把“欠條”寫成“借條”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帶來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甚至一分錢都要不回來。 借條和欠條都是債務憑證,出具借條還直接證明了因借錢、借款而產生的債務,而欠條不具有這個功能,若打官司還需要向法院證明欠條產生的原因,若買東西、進貨等欠下錢,而書寫的欠條。所以,借錢出去,一定要寫“借條”,而不是“欠條”。
很多借款人寫借條時金額就寫個阿拉伯數字,比如150萬,這樣是很不妥當的,因為阿拉伯數字很容易被篡改。例如這張借條中的“150萬”,很容易改成750萬 ,還有950萬,還可以在前面加一個1,變成“1150萬”等等,至少多償還好幾倍本金,到那時就真的百口莫辯了。
那么標準的借條金額該怎么寫呢?借條中應該用大寫的漢字標明實際借款金額,不是指這個“一、二、三、四……”,而是這個大寫“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陌)、仟(阡)”。
舉例:王寶強向劉德華借款500萬人民幣,現還(hai)欠款100萬元?還是,現還(huan)欠款100萬元呢?在借條中到底是讀“hai”,還是讀“huan”呢?對了,僅憑這份借條,還真沒法確定,差額可是300萬,不是一筆小數目。建議您以后把“還”(huan)字寫成“歸還欠款”或者“未還欠款”。
一般親朋間短期拆借,說好的是借幾天或一兩周時間,都不會太計較利息問題。但常常事與愿違,有時欠款一拖就是半年、一年或更長時間,此時出借人肯定覺得自己吃虧,就事后再主張利息。依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款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利息,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所以,一定要在借條上清清楚楚標明利息。
民間借款很多都發生于熟人之間,所以很多人在借條上都不注意寫全稱,比如這個案例中的“李大叔”,現實中姓“李”的大叔肯定不止一個吧?如果此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連法院的大門都進不去。所以,借條中的自然人名字一定要是身份證或戶口本上的現用法定名字,不能是尊稱、曾用名、綽號、小名、筆名、藝名、網名、職務稱呼等等。
另外寫借條時,一定要確認對方民事能力,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沒有代理權的人簽署的借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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